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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代銷合法變身 二月四日最後期限
許可後依法備查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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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於今(11)日公佈105年1-12月臺北市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查核結果。業務查核項目共8項,二大主要缺失為「未揭示文件」、「未完成相關備查」,另外少部分業者未確實由經紀人於重要文件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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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2年辦理1次的公告地價將於109年1月1日公告,作為申報地價的參考,土地所有權人得在公告地價增減20%範圍內,於109年1月2日至1月31日期間內辦理申報地價,作為稅捐稽徵機關核課地價稅之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特別提醒,欲申報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掌握時效於申報期間內申辦;另依現行規定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作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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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不合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六月一日起罰六萬至三十萬元

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要特別注意了,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表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三年落日條款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屆滿,本市經紀業必須依該條例規定經該處之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該處業務檢查小組已不定期對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者進行業務檢查,並對違規業者開出罰單,督促業者合法經營。
有關該條例經紀人員係指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其中經紀營業員資格之取得,因內政部訂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始行發布。因時間較為倉促,恐從事經紀業者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本條例緩衝期屆滿前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者數量有限。為避免經紀業者招募營業員困難而影響企業經營,前經內政部函示有關經紀業違反第十七條︵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營業員資格者︶之處罰規定延至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執行。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長宋清泉特別呼籲,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營業員資格者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自六月一日起全面執行該條例對經紀人員(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僱用之規定,凡被檢查到僱用未具備經紀營業員資格者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將被罰新臺幣六萬至三十萬元,業者不可心存觀望,考驗政府之執行力,以免違規觸法,民眾買賣或租賃房地,應選擇有證照之合法業者及經紀人員,才能受到專業服務,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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