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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代銷合法變身 二月四日最後期限
許可後依法備查以免受罰
原從業人員二月四日前取得證照始得繼續執業

  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的業者要注意了,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表示,與不動產仲介及代銷業息息相關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二月五日施行,該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前,應向公司(商號)所在地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完成新增「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等營業項目、繳存營業保證金、加入公會、僱用經紀人等程序,才能繼續合法營業,否則依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應由主管機關禁止其營業並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仍繼續營業,則觸犯刑罰。因此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特別提醒,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給予舊有不動產仲介、代銷經營業者之三年緩期,將在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屆滿,如仍要合法經營,一定要在二月四日前完成上述手續,以免一夕之間,由合法變成非法,並受行政罰或觸犯刑罰。
  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並請已於臺北市完成許可之二九三家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者,務必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否則可能遭行政罰,如:未於所僱用之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備查者,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另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截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止已核發四二二張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如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從業人員未取得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以後仍以不動產經紀人身分執業者,則僱主將受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未受僱於經紀業,則該行為人將受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不動產經紀業許可及備查、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申請書及相關說明,已刊載於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網站(www.land.taipei.gov.tw「更多服務」|「下載專區」中),歡迎上網查詢,如仍有其他疑義,可逕向公司(行號)所在地(不動產經紀人係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或縣(市)政府地政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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