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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不合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六月一日起罰六萬至三十萬元

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要特別注意了,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表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三年落日條款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屆滿,本市經紀業必須依該條例規定經該處之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該處業務檢查小組已不定期對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者進行業務檢查,並對違規業者開出罰單,督促業者合法經營。
有關該條例經紀人員係指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其中經紀營業員資格之取得,因內政部訂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始行發布。因時間較為倉促,恐從事經紀業者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本條例緩衝期屆滿前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者數量有限。為避免經紀業者招募營業員困難而影響企業經營,前經內政部函示有關經紀業違反第十七條︵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營業員資格者︶之處罰規定延至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執行。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長宋清泉特別呼籲,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營業員資格者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自六月一日起全面執行該條例對經紀人員(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僱用之規定,凡被檢查到僱用未具備經紀營業員資格者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將被罰新臺幣六萬至三十萬元,業者不可心存觀望,考驗政府之執行力,以免違規觸法,民眾買賣或租賃房地,應選擇有證照之合法業者及經紀人員,才能受到專業服務,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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